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共郑州航院委员会党校(下称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校学习、研究、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中层以下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二)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三)培训其他人员;
(四)开展党的建设、党校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
(五)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校是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
(二)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指导党校制定培训轮训计划,并督促做好培训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党委班子成员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学员座谈等制度;
(四)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设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兼任。分党校接受校党校的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党校校委会)。党校校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党校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党校校委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等重大问题由党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九条 党校教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现代科学知识的教育,把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水平。
第十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是中层以下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是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和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员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根据形势与任务的要求,可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长训班与短训班相结合,脱产、半脱产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培训教育活动的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第十二条 加强党校教材建设。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出发,选配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及管理学、教育学、领导科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 党校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立足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高素质的党校专兼职干部队伍。支持党校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关心和改善党校干部的待遇,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相对稳定、适应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教师队伍。队伍组建以校内兼职为主,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发放酬金。校外教师薪酬根据校内教师津贴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政治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扎实的政治理论功底,熟悉党的章程,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对讲授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取得显著研究成果;
(三)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四)遵纪守法,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党校所需经费要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保障党校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根据校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经费、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考察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党校工作,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分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