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党校分校工作条例
2012-09-11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校分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分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郑州航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分校是培训教职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分校受校党校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基层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校分校建设,不断加强对党校分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党校分校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好党校分校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校分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中心,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原则,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德才兼备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党校分校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置,作为校党校的延伸。
     第六条  党校分校校长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书记兼任。党校分校设校务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基层党组织党的委员会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组成,报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  党校分校校务委员会应加强工作计划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育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党校分校的教师由校内党校兼职教师担任,工作需要需聘请校外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需经校党校批准。
     第九条  学校将党校分校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各党校分校应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作为党建工作和党校评优的重要考察依据,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党校分校办班时必须配备教职工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教学院系党校分校班主任可聘任学生正式党员作培训班辅导员,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党校分校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党支部工作业务知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等。
     第十三条  根据校党校和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党校分校每学期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培训教学工作,制定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方式方法、培训要求、自学书目以及考核办法等。党校分校的教学计划须报校党校审核同意后执行。党校分校应有学年或学期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校分校每学期要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期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作出总结,报校党校备案。
     第十四条  党校分校的教育培训应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习与面授讲座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第十五条  党校分校应根据培训对象和目标安排培训内容,同时要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着力提高学员的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第四章  培训要求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参加党校分校学习培训的学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旷课,认真听课,积极讨论,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由各党校分校按照教学计划自行组织。结业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并不得结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党校学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党校分校应坚持考察、考评、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原则,通过检查笔记和听取讨论发言,全面考察学员的学习态度、思想政治素质和日常表现,对学员的学习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党校分校在培训结业时,按学员总人数的10%评选优秀学员。党校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按时完成作业,讨论踊跃发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二十条  党校分校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校党校统一编号,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党校分校应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分类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党校分校经费主要由校党校统一划拨,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返还党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等可作为适当补充。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分校工作,为党校分校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党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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