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出国(境)证件指的是因公、因私办理的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纳入证件管理的人员范围是:学校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和副处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
三、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1、学校对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因公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含)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人事处负责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副处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2、因公出国(境)证件须在办理完毕或回国(境)之日起3日内交对外合作交流处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办理完毕或回国(境)之日起15日内,交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3、新任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新聘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出国(境)证件的,须自任命或聘任之日起15日内将证件交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4、出国(境)证件如需使用,需由本人向证件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使用,相关部门将领用情况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5、出国(境)证件丢失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报证件保管部门留存。
6、过期证件或没有空页的证件应销毁,如果本人需要留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证件保管部门同意后由本人留存。
四、责任追究
1、证件持有人如不在规定时限上交证件,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上交。
2、对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出国(境)证件出国、出境的;因私出国(境)使用公务护照、证件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予以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