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豫组[2006]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重要问题。
(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大会的报告以及大会的其他主要内容。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培训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计划及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九)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产的征收、租借和处置,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改革方案以及住房、医疗、校内津贴等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二)学校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中的重要问题。
(十三)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级干部可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需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七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党委会不搞临时动议。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提前将会议材料送交与会人员。
第九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根据会议议题,由党委确定其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列席人员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扩大)会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配偶、子女、姻亲关系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有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责任。不属保密范畴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开。
第四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时,党政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必要时须整理成纪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形成的决定(决议)需由部门贯彻执行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并负责催办督办,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已经中共郑州航院第三届委员会2009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