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2-09-18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豫组[2006]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二)讨论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学校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毕业生就业方案;
   (四)审议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批学校人事调配工作中规定须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引进人才报告;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六)审议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七)审定重要的科学研究项目及科技开发、资源配置及资产管理、校办产业的实施计划;
   (八)听取各教学院系(部)、各处(室)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九)按学校有关规定讨论决定不涉及体制和级别的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
   (十)审定教职工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学校有关奖惩制度,讨论决定各种奖励申报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二)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突发事件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议题,主持人可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前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确定。校领导或各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应提前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七条  凡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先就议题内容请示主管校领导。对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材料,主管校领导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磋商,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意见。属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主管校领导可自行决定,不必交由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通知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应提前将会议材料送交与会人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配偶、子女、姻亲关系利益问题的,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问题,应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应按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散和外传。

第四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归纳集中议事结论,做出决定(决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结果,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应主动了解会议情况。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  若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定(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决议)的事项,由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形成的决定(决议)需由部门贯彻执行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并负责催办督办,执行情况及时向校长(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已经中共郑州航院第三届委员会2009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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