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首长负责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配合与支持,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工作可适当交叉。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民主集中、集体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不代行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和院长(系部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形式,关系全局的大事必须集体决策。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四)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津贴发放、创收分配;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学生奖惩;
(七)研究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
(八)研究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党政负责人提出,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八条 议题确定后,院系(部)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系部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应定期召开,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签阅确认后归档。
第三章 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航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院党字〔2003〕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