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12-09-19 00:00   审核人: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9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

  (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选。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挑选,还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报党委(党组)讨论认定。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  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尤其要重视做好党政正职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主要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办班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他形式的培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调整、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要全面考察后备干部,不仅要了解他们工作思想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他们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要特别注意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和发展潜力。

  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龄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下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后备干部调整名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后备干部档案与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单位的后备干部的管理权限,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四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上级党委(党组)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选。需要从后备干部名单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八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党委(党组)每年要听取一至二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  后备干部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选定后备干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要建立后备干部名单,并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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